财产保 全,是指人 民法院在利 害关系 人起诉前或者当 事人起诉 后,为保障将 来的生效判决 能够得 到执行或者避 免财产遭受损失,对当事人 的财产或 者争议的标的物,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。商务调查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9 4条规定:“财产保全限 于请求的范围,或者 与本案有关 的财物。”*高 人民法院的有关司 法解释也认为,人民法院采 取财产保全 措施时,保全的范围 应 当限于 当事人争执的财产,或者被告的财产,对案外 人的财产不得采取 财产保全 *施。对案外人善意取 得的与案件有关的 财产,一般也 不得采取保 全措施。所 以,财产保全的范围,不 能超过 申请人请 求的范围,或 者不能超 过争议财产的价 额。采取保 全措施,只 能在当事 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的请求范围内,才 能达到财产保 全的目的,使申 请 人的权益得到实现,也避免给被 申请人造成 不应有的损失。
我国 民事诉讼 法规定,债权 人在追收债务 过程中,可以根据案件具 体情况,决定是否在诉讼前 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 请采取财产保 全措施。债权人申 请人民 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面临的风 险主要有:
(一)申请财产 保全过限,给被申请人造 成不必要的 损失。
(二)保全 后未在法 定期间起诉 致财产保全解除,引发赔 偿诉讼。
(三)保全 措施不当致使 判后无法 执行。
(四)保全措 施不完备,致使财产保全 落空。